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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乐山市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来访人应在指定的接访场所进行信访活动,反映信访事项。
二、来访人凭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在接待总窗口进行初始登记,再由接待总窗口统一安排到分接待室。
三、超过5人以上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到接待室反映问题,推选的代表应将接谈意见如实转达给其他群众。
四、来访人如反映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来访人如反映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六、来访人如反映已由基层或其他行政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的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来访群众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七、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接待完毕,来访人请自行离开接待室,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接待完毕后,来访人请自行返回户籍地或居住地。来访人的食宿和车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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